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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40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五、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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