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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3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目录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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