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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来源:全国人大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转载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5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01月01日施行

目录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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